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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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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印發《合肥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來源:my0551 發布日期:2017-02-14 00:00 瀏覽:0
各縣(市)區、開發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市直有關單位:
    為推動社會信用機製建設,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根據《關於印發<安徽省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通知》(皖安〔2016〕3號)、《關於印發<合肥市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係建設實施方案〉的通知》(合安〔2015〕22號)等有關規定,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製定了《合肥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合肥市人民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2017年1月23日




 
合肥市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推動社會信用機製建設,進一步加強對安全生產違法失信行為的懲戒力度,根據《安徽省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暫行辦法》(皖安〔2016〕3號)、《合肥市企業安全生產誠信體係建設實施方案》(合安〔2015〕22號)等有關規定,製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本暫行辦法所指生產經營單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其他組織和個體工商戶。
第三條 安全生產“黑名單”管理按照分級負責、屬地管理與行業監管相結合的原則組織實施,市級“黑名單”由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統一管理,縣區級“黑名單”由縣(市)區、開發區安委會辦公室統一管理。
第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納入市級 “黑名單”。
(一)生產經營單位一年內發生死亡2人(含)以上的火災、水上交通、工礦商貿、建築施工等生產安全責任事故,或累計發生責任事故死亡超過2人(含)以上的;死亡3人(含)以上的道路交通生產安全責任事故;
(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發現職業病病人或疑似職業病病人後,瞞報、謊報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
(三)存在重大生產安全事故隱患、作業崗位職業病危害因素嚴重超標,經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後,不按時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
(四)被暫扣、吊銷安全生產許可證的;
(五)拒不執行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決定的;
(六)發生未經許可擅自從事生產、證照不全、違法發包或者出租、超層越界開采、以采代探或者以探代采、“三超(超強度、超能力、超定員)”生產或者“三超(超載超限超時)”運輸、惡意逃避強製性檢驗等非法違法行為的;
(七)存在其他嚴重違反安全生產、職業病危害防治法律法規行為的。
第五條 實施“黑名單”管理的基本程序:
(一)信息采集。按照“誰監管、誰處罰、誰采集”的原則,各級安全監管部門和其它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以下統稱信息采集部門)通過事故調查、執法檢查、群眾舉報核查等途徑,對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核實、取證,記錄基礎信息和納入理由,並將相關證據資料存檔。
每條信息應包括生產經營單位社會法人或者自然人名稱、工商注冊號(或者統一社會信用代碼)、單位主要負責人姓名、行政處罰決定、執法單位等要素。其中:事故信息還應包括事故時間、事故等級、事故簡況、傷亡人數及其違法行為;非法違法行為信息還應包括違法行為;事故隱患還應包括隱患等級、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濃度或者強度、整改時限、整改落實情況等要素。
(二)信息告知。對擬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信息采集部門應提前書麵告知(告知書見附件1),並聽取申辯意見。生產經營單位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成立的,應當予以采納。
(三)信息報送。各縣(市)區、開發區安委會辦公室,市直有關單位負責對符合納入市級“黑名單”管理信息進行匯總並報送至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報送表見附件2)。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對符合納入上一級“黑名單”管理信息進行匯總並逐級上報。
(四)信息公布。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將納入市級“黑名單”管理信息及時報送市社會信用體係建設辦公室,並通過市安監局網站以及有關媒體,每季度第一個月15日前向社會公開。
(五)信息移出。生產經營單位在“黑名單”管理期限內未發生新的符合納入“黑名單”條件行為的,由該生產經營單位於期滿30個工作日前,向原信息采集部門提出信息移出申請,原信息采集部門確認後,作出移出或者保留市級“黑名單”決定,並將相關情況信息提交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移出/保留表見附件3)。作出移出“黑名單”管理決定的,在管理期限屆滿後的次日移出“黑名單”,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於10個工作日內向社會公布並通報相關部門;作出保留“黑名單”管理決定的,原信息采集部門說明原因並確定新的管理期限。
第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納入“黑名單”管理的期限,一般為自“黑名單”管理部門入庫公布之日起1年(暫扣安全生產許可證的,以暫扣時間為限)。連續進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從第2次納入“黑名單”起,管理期限為3年。
第七條  納入國家、省級“黑名單”管理的單位,同時自動列入市、縣區級“黑名單”管理。
第八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安委會辦公室,市直有關單位應當於每季度第一個月的5日前,向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匯總報送上季度“黑名單”相關信息。
第九條  信息采集部門應當對信息的真實性負責。信息有錯誤或者發生變更的,信息采集部門應當及時予以更正或者變更,並及時以書麵方式告知市政府安委會辦公室。
第十條  工作人員在信息采集過程中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依規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一條  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把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作為重點監管對象,納入常態化暗查暗訪機製,不定期開展檢查,加大執法檢查頻次,每半年至少進行1次檢查,每年至少約談其主要負責人1次。
第十二條  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被納入“黑名單”管理的生產經營單位嚴格落實各項製約措施和懲戒製度。在納入“黑名單”管理期間,實行安全生產“一票否決”,該生產經營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一律不得評先評優。
第十三條  各級負有安全監管職責的部門應按照《合肥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合肥市社會法人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暫行辦法的通知》(合政辦〔2016〕47號)和《關於印發〈關於對安全生產領域失信生產經營單位及其有關人員開展聯合懲戒的合作備忘錄〉》(發改財金〔2016〕1001號)等文件規定,對納入“黑名單”的生產經營單位,協同有關部門和單位采取聯合懲戒措施,在信譽評級、項目核準、用地審批、證券融資、銀行貸款、保險費率、財政獎補、招投標等方麵依法予以限製、禁止或提高費率。
第十四條  各縣(市)區、開發區安委會辦公室可參照本暫行辦法,製定本地區“黑名單”管理辦法。
第十五條  本暫行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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